各区(县、自治县)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工作部门:
根据《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》(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)第四十条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备案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,并对超过报备时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进行通报。”之规定,现将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情况通报如下。
202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,各区(县、自治县)人民政府、市直部门共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。其中,区(县、自治县)人民政府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、市直部门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,超期报送备案1件。具体情况见附表。
